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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新规法律问题

2020-02-12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

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二、完善行业管理制度

(七)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应当与房源核验二维码关联,确保真实房源、真实委托。中介机构应当在发布的房源信息中明确标识房源核验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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