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职业转换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为被保险人因工伤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照其上年度人均工资的二十四个月计算,并参照当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确定工伤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职业适应能力、年龄、受教育程度、从业经历、职业前途和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评定其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转换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经治疗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继续原工种或者原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职业转换费用。”
3.《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伤残等级确定的工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被保险人因工伤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给予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为被保险人因工伤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照其上年度人均工资的二十四个月计算,并参照当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确定。”
评估职业转换费用和一次性工伤补助的金额应当遵循以上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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