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统筹地区的起付标准为8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比例为10%,乙类药品个人首先自付20%。现在假定该市某一职工一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3万元,其中,药品费用1万元中6000元为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3000元为使用乙类药品的费用,1000元为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则该职工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如下:1、职工个人自付的乙类药品费用为:3000×20%=600元2、职工自付非《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费用:1000元3、起付线以下由个人自付或者个人帐户支付:800元;4、起付线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费用为:30000-800-1600元=27600元统筹基金支付:27600×90%=24840元(未超最高限额)个人自付:27600×10%=2760元综合:根据以上计算:该职工发生的30000元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总额:1000+600+800+2760=5160元统筹基金支付:24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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