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每年4月左右。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次年都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登记,并按照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