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怎么赔偿是企业和劳动者都非常关心的。企业希望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减少企业损失,而劳动者作为打工族,当然不希望辛苦打工一场,还倒贴钱。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洪丽律师认为,劳动者给企业造成损失当然要赔偿,但是需要有一个限度。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地三十四条规定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有三点是一致的,一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该赔偿用人单位,二是赔偿的损失从每月工资中扣除,三是扣除后损失后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广东省和深圳市的规定没有提到按照20%的工资额进行扣除,不过要求扣除损失之前需要书面告知员工,没有书面告知员工的,不得扣除。
洪丽律师给综合您解读一下上面的法律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的金额需要经劳动者书面确认,且只能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每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您明白了吗?欢迎留言互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