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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款与连带保证的界定问题研究

2020-07-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共同还款与连带保证的界定及不得担任连带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同还款人需连带还款,而连带保证人仅在债务人未履行或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不得担任连带保证人的范围包括机关法人、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保证合同无效时,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需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共同还款与连带保证如何界定

共同还款人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连带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后,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不得担任连带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得担任连带保证人的主体范围包括机关法人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拓展延伸

共同还款和连带保证的法律界定及应用实践研究

共同还款和连带保证是贷款和债务领域的重要概念。共同还款指的是多个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还款责任,而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研究旨在探讨共同还款和连带保证在法律上的明确定义和适用实践。通过法律文本分析、案例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研究将深入分析共同还款和连带保证的法律界定,解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并探讨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研究结果将为相关法律实务提供指导,促进共同还款和连带保证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共同还款与连带保证的界定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不得担任连带保证人的主体范围包括机关法人及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但特定情况下经国务院批准的转贷除外。保证合同无效时,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二节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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