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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后社保待遇问题

2024-04-1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然后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对个人账户的继承问题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为: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的比例。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可以继承,指的是死亡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失去亲人后的社保事务如何办理

失去亲人后,社保事务的办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您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件,包括死亡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等。然后,您可以前往当地社保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过程中,您可能需要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时间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提前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查阅相关法规。在办理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疑问,您可以咨询工作人员或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请注意,社保事务办理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及时关注相关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结语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离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将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办理社保事务需要准备相关文件并按照当地社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请及时关注相关信息以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烈士褒扬条例(2019第二次修订):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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