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特征如下:
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2、平等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必然要求。权利能力的平等是抽象的平等;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以下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只具有一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叫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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