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 逮捕 措施的, 传唤 、 拘传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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