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的不同在于质押标的、设定方式和保全实现方式。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设定方式只有一种,而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无形权利,设定方式有三种。两者对质权的保全和实现方式也存在差异。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虽然都是质押,但它们之间存在差异。
(1)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2)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
(3)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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