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利于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和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城镇全体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为年老多病时所需医疗费用的个人发挥纵向共济作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主要是为解决大病、重病职工的医疗费用发挥横向共济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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