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后,承包人要求索赔时,发包人的处理方式以及工程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工期顺延、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方式以及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
法律分析
在当事人达成工程款结算协议后,如果承包人要求索赔,发包人可以依据协议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结算协议另有约定,则可以按照协议处理。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
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
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
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竣工日期,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工期顺延如何认定?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
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对承包人
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四、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五、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按反诉还是抗辩处理?
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拓展延伸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办法是一项关于处理工程质量纠纷的法律规定。该办法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纠纷处理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该办法,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协调。同时,应当根据纠纷的性质、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处理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在处理工程质量纠纷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并对提交的证据负责。如果当事人对纠纷处理结果不服,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处理纠纷的机构和人员,以及处理纠纷的程序和期限。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障和纠纷处理程序,有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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