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系,也是英美法系所独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通过描述预期违约的情形,主要包括交叉违约,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与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变化。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区别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而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适应范围不同以及法律效应不同。
二、从事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有:预期违约也叫做先期违约,是违约的一种,其法律知识规定在我国现行《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一章当中。其内容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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