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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2020-01-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原告的举证责任如下:

1、证明夫妻关系已经实际消亡;

2、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和范围;

3、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和牺牲;

4、子女抚养费金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离婚诉讼一般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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