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询问未成年人时,应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如果是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作为证人被询问时,应如实提供证人证言,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办案人员应如实记录,并与证人核对。未成年人犯罪后可能会因为其思维还不足以自己面对国家机关的严格讯问,此时就需要通知其监护人来帮助并且可能还需要因此承担该未成年人没有能力负担的赔偿责任。
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讯问的地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讯问的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高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第三条实行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
第四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获得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或者在七日内未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在提请批准逮捕前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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