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有关问题的通报(国发〔1999〕9号)(以下简称通报)下发后,国务院各部门在转变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方面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工作作风有所改进。但是,通报中提出的有些要求尚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有的部门对国务院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有的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在部门内滞留时间过长,留给国务院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部门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完善,仍然存在推诿扯皮、效率不高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通报的有关要求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国务院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说明理由,对其中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国务院办公厅将把有关办理情况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对国务院办公厅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部门也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尽快予以办理。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协调工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国务院。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负责同志应出席并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国务院。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需求五层次理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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