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后,有执行判决书义务的当事人应直接将钱交给权利人,如果双方经法院同意,也可通过法院进行中转,一般是直接打到对方银行账户或法院账户,保存打款凭证。
法律分析
民事判决以后,有执行判决书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应当直接将钱交给权利人。如双方为了避免争议,并且经法院承办法官同意的,也可以通过法院来进行中转。正常来讲是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打到对方银行账户,看双方是否有约定往法院账户上打。如果过期不付,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后,一般打到法院账户,由法院支付给对方。保存后打款凭证就好。
拓展延伸
执行判决后的款项支付方式及程序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应当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可以选择直接将判决支付给对方的钱交给法院或通过银行转账打到法院账号上。具体操作步骤如下:首先,判决生效后,应及时联系法院,了解支付方式和程序要求;其次,根据法院的指导,可以选择将款项交给法院,法院会按照判决进行后续处理;或者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打入法院指定的账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务必保留相关支付凭证,以备日后需要。执行判决后的款项支付方式及程序的正确处理,有助于确保权益的实现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执行判决后的款项支付方式及程序应当严格遵循。一般情况下,应当直接将款项交给对方或通过法院进行中转。具体操作步骤包括及时联系法院了解要求,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如将款项交给法院或通过银行转账。无论哪种方式,务必保留支付凭证以备查证。正确处理执行判决后的款项支付方式及程序,有助于确保权益的实现和执行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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