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的起始时间为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根据法律规定,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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