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住登记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或在自助办证机自助补领。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2)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下列材料之一:1、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资料;3、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4、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一、办理流程:1、预约,大部分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政务中心)、派出所的办证窗口实行“先预约,再办理”的措施,其它办证点暂实行“预约优先”的排队规则。2、根据预约短信提示,携带相关资料于预约时间内到预约地点办理身份证换补业务。二、办理地点:属居住的在现居住登记地、属就学的在学校所在地、属就业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设置的异地办证点受理。已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自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按《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到相应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设有居民身份证发证业务的派出所)领取证件(属换领的须交回旧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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