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原告或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或上诉人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申请缓免未获法院批准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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