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不同险种缴费基数如下:
1、职工养老保险:在本市最低工资至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范围内自行选择。
2、医疗保险:深圳户口一档: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至300%之间选择。 二档: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非深圳户口一档: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
3、失业保险: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如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上限为上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市最低工资。
本市最低工资是指当前深圳市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360元;
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各项社会保险征缴基数涉及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12964元/月的标准计算;
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