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当事人或继受人、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2.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4、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或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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