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当地安监部门的规定,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新设立审批手续后,再进行三同时审查合格后,向当地安监部门提供相关的资料,申请办理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一、新设立手续申报资料A、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原件供核对,下同);4、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6、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7、企业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8、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预案);9、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学历或专业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10、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设立符合城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3、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4、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B、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申请资料: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2、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3、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6、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辨识;2、准确分析、判断了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程度;3、对安全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4、确定了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5、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6、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二、设计审查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6、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相关资料(新建项目还需提交初步设计说明及图纸);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通过了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3、安全设施设计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编制;4、采纳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5、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出了充分论证说明。三、竣工验收申报资料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凡要求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只需将复印件装入申报材料中,未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下同);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7、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原件和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9、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11、建设项目的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等设计图纸;12、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情况报告。(均加盖章,除申请书和评价报告以外均装订成册)许可条件:1、安全设施设计通过了市安监局组织的审查;2、安全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3、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的要求;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检验、检测合格;6、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了安全评价;7、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或者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事故隐患得到整改;9、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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