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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的,辩护律师辩护权如何保护

2020-09-01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主观:

1、完善 律师 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 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 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 2、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 (1)规定律师 从犯 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调查取证,同时取消辩护律师向 证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同意。 (2)建立律师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制度。 3、完善律师的阅卷权。 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卷宗。同时引入程序性救济机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妨碍辩护律师阅卷的情形,规定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法院申请,由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建立公益律师制度,国家组建一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师队伍,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以保证队伍的稳定发展。 (2)对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规定有一定年限从业经验的律师方可担任指定辩护律师。 (3)建立对 法律援助律师 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律师设置一定的惩罚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审查起诉时,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律师一般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充当的是被告人的 辩护人 的角色,可以在法庭上对被控告追究的犯罪,从事实、 证据 、法律等方面进行申辩,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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