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商标第30类包括:
以咖啡,可可,巧克力或茶为主的饮料;
人类食用谷物(如燕麦片或其他谷物)。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植物类食品(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非食用防腐盐(类);
药茶和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第五类);
婴儿食品(第五类);
膳食补充剂(第五类);
未加工的谷物(第三十一类);
动物饲料(第三十一类);
药用酵母(第五类),动物食用酵母(第三十一类)。
【3001】 - 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
【3002】 - 茶、茶饮料
【3003】 - 糖
【3004】 - 糖果,南糖,糖
【3005】 - 蜂蜜,蜂王浆等营养食品
【3006】 - 面包,糕点
【3007】 - 方便食品
【3008】 - 米,面粉(包括五谷杂粮)
【3009】 - 面条及米面制品
【3010】 - 谷物膨化食品
【3011】 - 豆粉,食用预制面筋
【3012】 - 食用淀粉及其制品
【3013】 - 食用冰,冰制品
【3014】 - 食盐
【3015】 - 酱油,醋
【3016】 - 芥末,昧精,沙司,酱等调昧品
【3017】 - 酵母
【3018】 - 食用香精,香料
【3019】 - 单一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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