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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每月按照多少的标准进行定额扣除

2021-11-18 来源:好走旅游网

法律分析:纳税人每月定额扣除标准在800到1500之间,视情况而定。

课税主体是课税客体的对称。亦称纳税人 或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则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

一种税的课税主体是由其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每一种税都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都具有相应的课税主体。如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应税所得为课税客体,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课税主体;房产税以房屋为课税客体,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课税主体。由于税法中关于课税主体的规定明确了由谁来承担纳税义务,因而,课税主体是税法的一项基本构成要素。

国家为了征税,除在税法中规定对什么事物征税即课税客体外,还必须规定由谁纳税。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称为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自然人是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法人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具有独立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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