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组织进行争议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2、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委员会充分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公正调解;
4、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也应做好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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