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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来回两次算情节严重的吗

2021-12-31 来源:好走旅游网

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及处理原则。只有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包括损害国家利益、逃避法律制裁、对边防人员使用暴力威胁、介绍多人一起偷渡、造成严重后果等。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一般情况下,边民、渔民因非严重原因偷越国(边)境不被视为犯罪,而是可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

法律分析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的;

(3)偷渡时对边防、公安人员等使用暴力相威胁的;

(4)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的;

(5)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严重行为的。此规定,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仍可参照。具体地,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围(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拓展延伸

偷渡频繁往返是否加重违法情节

频繁往返的偷渡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加重违法情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偷渡本身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但如果一个人频繁往返进行偷渡,则会被认为情节更为严重。频繁往返表明该人对偷渡行为的持续性和坚持性,这可能意味着他们有更大的意图和目的,如非法劳工、非法贩运等。因此,频繁往返的偷渡行为将被视为加重违法情节,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处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机关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包括频率、时间跨度、目的等,以确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只有具有严重情节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具体情节包括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为逃避法律制裁偷越国(边)境、对边防、公安人员使用暴力相威胁、介绍、引诱多人一起偷渡、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严重行为。频繁往返的偷渡行为被视为加重违法情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机关将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

(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

(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

(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

(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

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

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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