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国有房产出租需要进行招标,而且需要事先在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申请、审批之后才可以进行出租信息的公示。出租、出借的事项要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核,以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不得租赁的房屋主要是: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违法建筑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如果工程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不用招标。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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