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时效的犯罪的赃款仍应进行追缴,违法犯罪所得不适用追诉时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应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律分析
1、过了追诉时效的犯罪的赃款仍应进行追缴,因为违法犯罪所得不适用追诉时效。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拓展延伸
追诉时效已过,赃款追缴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过后无法再对赃款进行追缴。追诉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犯罪行为提起刑事追诉的期限。一旦超过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将不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赃款的追缴,通常需要在追诉时效内进行。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严重犯罪行为,法律可能会对追诉时效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够追缴过了追诉时效的赃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案件的详细法律意见和建议。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过后无法再对赃款进行追缴。然而,对于严重犯罪行为,法律可能会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能够追缴过了追诉时效的赃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解释。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针对具体案件的详细法律意见和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在有效期限内,对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解除技术侦查措施;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认为需要解除技术侦查措施的,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通知办案部门。
对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有效期限届满,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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