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一般性就业用途:做为录用公司内部审核用材料,证明你目前不在职或已从相关的公司离职。在这里就不太重要。可以证明你目前不在职或者已从其他公司离职的证明,比较多。如参、退保单据等。
2.证据性用途:当被动的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内,会有解除事由,如因个人原因辞职、解雇、合同到期等,此时,就非常重要。与劳动者自身权益有直接关系。并且可能对日后维权有决定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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