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和委托代理的区别在于成立条件、财产性质、采取行动名义和委托人权限。信托必须设立信托财产,信托财产是独立的,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动,委托人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委托代理没有设立财产的要求,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可以对其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
1、成立条件不同:
信托没有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关系就不存在。委托代理没有确定的财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成立。
2、财产性质不同:
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是独立的,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委托代理中,让代理人进行财产管理或处分的财产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可以对该财产主张权利。
3、采取行动的名义不同:
信托以自己的名义行动,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行动。
4、委托人的权限不同:
信托只能要求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实施信托,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可以随时向代理人发出指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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