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或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应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2)对于伪造货币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是牵连犯。
(3)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对它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因此对于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应从一重罪论处,即以伪造货币罪一罪定罪处罚。
2、持有假币罪与运输假币罪的界限:
(1)持有与运输是刑法上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
(2)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别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
(3)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
3、对于盗窃、抢夺假币后而持有、使用的,应如何认定:
(1)在实践中,专门以假币为对象进行盗窃、抢夺的恐怕并不多。通常是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或者把假币误认为是真币而进行盗窃、抢夺,并引发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这些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如果盗窃、抢夺的货币中夹杂假币,并且真贷数额较大、假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按盗窃、抢夺罪论处。
(3)反之,如果盗窃、抢夺的假币数额较大。真币数额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盗窃、抢夺罪,可按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
一、利用餐厅经营购买使用假币如何定性
利用餐厅经营购买使用假币的定性:构成购买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购买假币罪是指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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