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不对等无效,特别是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格式条款若满足规定的无效情形,则无效。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也无效。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未履行金钱债务可请求支付,未履行非金钱债务可请求履行,但有限制条件。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终止合同,但不影响违约责任承担。
法律分析
一、违约责任不对等是否有效
违约责任不对等是无效的,特别是在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违约责任有哪些形式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结语
违约责任不对等是无效的,特别是在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有一定限制,对造成人身损害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无效。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可能会影响履行的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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