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天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木办法。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鄱门拟订全省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客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蓝管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应留及时组织香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下达。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法律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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