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责任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然而,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被告因职权需要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二是原告由于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的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拓展延伸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争议事实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有证据责任,当事人对争议事实有证据责任。具体而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包括:行政机关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证据收集和保全、证据质证等。举证原则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契约、行政许可、行政裁量等各个方面。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根据举证原则充分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政机关应按照举证原则提供相关证据,确保诉讼公正和合法性。
结语
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但在特定情形下除外:被告应主动履行职责,原告因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并能作出合理说明。行政诉讼中的举证原则适用广泛,包括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契约、行政许可等方面。当事人应根据原则充分收集、保全和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应提供相关证据以确保公正合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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