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开发票的基本规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主要思想是强调发票只能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并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
法律分析
填开发票的基本规定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发票只能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并使用,不允许转借、转让或代开发票;其次,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②单位和个人只能使用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③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④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⑤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
一般纳税人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填写要求。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
②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③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
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
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并按规定填开使用。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两种类型。使用这两种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使用手续,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仅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是由企业自行印制,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使用这两种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使用手续,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同时,发票的使用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例如,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清晰、规范,不得涂改、挖补、转让、介绍他人转让、让渡等行为。此外,发票上的印章和签名也必须真实、合法、清晰,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等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发票使用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以上是关于填开发票的基本规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需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同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限内开具。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在特定情况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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