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除非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法律分析
如果是跟案件有关,就可以扣押手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拓展延伸
警察扣留手机的条件与限制
警察扣留手机的条件与限制是一个涉及法律权力和个人权益平衡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可以扣留手机作为取证手段,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与限制:首先,警察必须有合法的理由相信手机中包含与调查相关的证据。其次,扣留手机的时间应当合理,并且不能超出必要的范围。此外,警察在扣留手机期间应当保护手机内的隐私信息,不得滥用权力或泄露个人隐私。最后,被扣留手机的所有权人应当被告知扣留的原因,并有权提起申诉。总之,警察扣留手机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查犯罪,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遵守相关的条件与限制。
结语
警察扣留手机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查犯罪,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并遵守相关的条件与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警察可以扣押手机,但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在合理时间范围内进行取证。在扣留期间,警察应当保护手机内的隐私信息,不得滥用权力或泄露个人隐私。被扣押手机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申诉,确保权益得到保护。警察扣留手机的行为应当平衡法律权力和个人权益,确保公正和合法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关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且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返还,并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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