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按照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网友提问:我国采用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律师解答:较多的学者都倾向于认为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了损害,不问其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便应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一)产品致损的及其严重性 现代社会已进入生产社会化大发展的时代,商品经济非常发达,商品种类繁多,新产品层出不穷。但由于产品在生产设计、制造、运输、仓储、销售等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瑕疵产品的数量是很多的 ,由此造成的损害丝毫不逊于工业灾害、环境污染等公害。据报道,目前中国重点工业企业的产品中,优等品、一等品加在一起不足总产量的三成半,劣质产品造成的损失额相当于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5%至20%。专家据此分析,每年至少要使国家损失2000亿元。所以,我国实行严格产品责任,正是针对这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的。实行严格产品责任,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公民人身、财产及集体、国家财产所带来的损失。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 过失产品责任适用于这么一种社会经济状况:即手工业或不发达社会化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下,产品从设计、制造、销售、往往不具有高度技术性和秘密性,使的一般消费者能够以自己的知识、经验去了解,掌握产品的缺陷及其产生原因,并能证明生产者在生产中的过失行为。但当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取代了手工业或不发达社会化生产时,消费者的知识范围已不能使他获得对于产品设计、制造的知识,对于缺陷产品,也就很难去证明生产者之过失所在。因为产品从设计到进入消费者手中,往往经过了设计、生产、运输、仓储等一系列环节。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产品从设计到制造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一般公众根本无法了解,并且往往作为一种商业秘密,一般公众也无法获得信息。正象有人说的那样;“即使一种产品没有装在密封包装箱内,消费者也不再拥有足够的方法与技术,来亲自调查产品的可靠程度。”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当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时,要受害者去证明生产者的过失所在,实在是强其所难,很不利于受害人获得赔偿,而严格责任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之处。 (三)单方面预防 任何的法律都通过规定一定的责任来起到预防作用,产品责任法律也是这样,严格产品责任就是通过由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在社会上产生普遍的警示作用,防止、减少产品事故的出现。 我们知道,实行过失责任原则时,消费者为防止在发生产品致损时因不能举证生产者有过失而败诉,将使自己处于更警惕的地位,不得不对产品瑕疵及其产生作更深的了解,并对于损害的发生尽极大的注意义务。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一般消费者已很难做到对产品的危险性作出有效预防。要使缺陷产品减少到最低限度,要使损害尽可能少的发生,只有加重生产者的压力,使其对产品的损害做尽力的预防,才能根本做到。因为只有生产者才能了解产品的瑕疵,并能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只有生产者才真正了解产品从设计方案到投入生产,最后投入市场的一系列环节。使其承担严格责任,更有利于发挥其预防作用,防产品致损之患于未然。 (四) 社会经济效益 任何法律总体现一种价值取向,衡量其适当与否,应以是否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所以“确定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时,也必须充分考虑到产品责任对企业生存,技术进步,乃至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和过失责任相比,严格产品责任具有更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实行严格责任将给生产者提供了一个革新的动力。对于缺陷产品所致的损害,生产者已不能以“已尽合理注意”为由免责,它给生产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一个紧迫的压力,促使生产者积极进行科技研究,进行机器设备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加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使自己避免承担更多的产品责任。这样,就使企业能够提高其生产经营技术,生产出更高质量的产品,减少了产品事故,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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