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及程序,以及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需经上级批准,出示拘传证。传唤不涉及人身自由限制,需经办案部门批准。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但在必要时可以拘传。公安机关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连续传唤、拘传,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拘禁。
法律分析
一、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需要拘传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相关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二、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1.性质不同
拘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侦查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中。
2.强制力不同
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无强制力,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3.审批程序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拘传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
虽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之前须经传唤。
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期间,若是认为有必要,可以传唤、或者是拘传犯罪嫌疑人。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连续传唤、拘传,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变相拘禁。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需要拘传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拘传。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与之不同的是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没有强制力,但具有潜在的间接强制性。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途径,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可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但需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变相拘禁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一百零四条 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送达保证人,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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