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立案标准: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等。
立案标准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