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院长批准可以单独开庭审理案件。
法官助理一般是指助理审判员,根据法官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经本院院长任命,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也就是说经院长批准可以单独开庭审理案件。助理审判员是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任免的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的人员。助理审判员,根据法官法规定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可以代行审判员职务。助理审判员享有和法官一样的权力与义务,助理审判员本身就是法官。法律规定,二审案件是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这就是一个庭询调查,法官助理可以代法官出席的。现在司法改革要学欧美,以后法官数量会很少,就像欧美一样那种大法官。然后每个法官配几个助理,书记员。书记员只能记录跑腿,法官助理就相当于助手或者低级法官,可以独立处理庭询,质证,调解等审判活动。
法官助理代替法官如果说是在合议庭的其他成员未到场的情况下他代为开庭,这个在实践过程中是普遍存在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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