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拆迁时需要的条件有: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打官司如何少走弯路避免四大误区很重要
误解一:“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关键是要有关系”这种误解非常具有典型性,很多当事人经常询问律师在法院有无关系,以期望通过关系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可否认,在眼下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些灰色现象,但这决不是主流,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案件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案件都需要进行所谓的公关才能获胜的,原因有两方面,首先是法院在内部监督方面近年来确实做了许多工作,例如五个禁止等,法官面对案件基本事实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不可能为了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你掌握的证据非常充分,基本上不用担心。其次,在程序上有保障,如果说一审法院审理不公正,当事人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如果审理还不公平,还有审判监督程序。所以当事人需要理性面对所谓公关关系这个心结,不要一味的迷信所谓关系,到头来很有可能是花了冤枉钱却没办成事。误解二、坚持不调解,就是要按法律规定判这种误解突出表现在人身损害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调解纠纷中,部分受害人在因事故发生申请索赔时往往坚持要按法律规定项目和标准赔偿,例如工伤赔偿中一方为一个作坊式的工厂,受害人提出高达几十万元的赔偿往往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工厂根本没有这个支付能力,如果受害人受到律师蛊惑,一味坚持要按法律规定赔偿继而又上诉,结果往往是要面对残酷的现实:对方无钱执行不能。建议这类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务实,牢记灵活调解的原则,不要钻牛角尖,毕竟拿到手的钱才是最真实的,而迷信或执迷按法律规定的天价赔偿是水中月画中饼。误解三:“窦娥喊冤”式起诉状,洋洋洒洒长篇大论当事人有一种误解就是把自己要起诉的事情尽量写的非常详细,动辄几百字,多则上千字,一篇起诉状从怎么认识对方到自己如何诚实守信再到对方如何无情无义,写的是洋洋洒洒,仿佛窦娥喊冤一般冗长不已。这种诉状往往存在一个很大风险,即当事人在起草诉状中的自述部分一旦不留意即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从而在开庭中构成了自认,从而帮助对方当事人达到了目的。专业律师起草一份诉状讲究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即可,非常注意诉状中暴露过多信息被对方利用。误解四:迷信关系户,执迷拍胸脯包胜诉律师当事人对关系的迷信在前文中已予陈述,部分当事人迷信关系户到了听风就是雨,拿个鸡毛当令牌的地步,记得某一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某日神秘告诉笔者自己结识了某部队参谋长弟弟,可通过此层关系疏通法院,只要5万元好处费就可以放人。我当时就对此表示了怀疑并一再建议当事人慎重。可惜当事人救子心切之下最终还是被骗去了5万元。又如某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在找到某律师后反复问询能否包胜诉,并说如果包胜诉就签约,某律师在利益驱动之下拍胸脯说这个案子不赢天理难容,包胜诉!放心吧!豪言一出,当事人大喜,随即交钱。结果是败诉告终。所以当事人一定要冷静的判断律师是否诚信可靠,诉讼时一个动态过程,充满很多变化,不可能有包胜诉的律师。
法院拘传适用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拆迁办到法院申请强拆从审查到开庭需要多长肘间
具体时间看当地法院安排。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法院旁听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诉讼制度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原则上是对社会公众公开的,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是可以到法院旁听的。那么,去法院旁听的要求是什么呢?注意要携带身份证,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法律明确规定的违禁物品,以及性质不明的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进入法庭。具体包括: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5、标语、条幅、传单;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法院决定强制性拍卖条件
法院决定强制性拍卖条件具体如下:一、必须有拍卖根据。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有根据,强制拍卖的根据主要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拍卖裁定书。因此,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前,必须作出拍卖裁定书。二、被强制拍卖的物品必须已被查封或扣押。查封或扣押是拍卖的前置条件,进人拍卖程序的被执行的物品,必须是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尚未查封、扣押,执行法院尚未占有或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就无物质条件,也不能完全保证买受人取得拍卖物。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方可将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如果被执行人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返还被执行人,不得再拍卖其物品。四、强制拍卖的物品具有可转移性。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金银、文物、毒品等,不得公开拍卖,只能交付有关单位收购或没收。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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