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新规明确了挂靠公司责任,减少了受害者赔偿的难度。双方应在挂靠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以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分析
车辆挂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关于挂靠双方的责任认定早已有了明确规定,2012年12月2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显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规在一些细节内容上发生了改变,删除了“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几个信息。也就是说交警等相关部门直接认定了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再需要受害人向法院申请。
这样一来,不仅明确了挂靠公司责任,同时还减少了受害者拿到赔偿款的难度。而挂靠公司还想通过与车主周旋、推卸责任、拖延时间等方式来逃避责任的话,将会变得难上加难。
其实在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全国多地首案已判。挂靠在某运输公司营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车主和挂靠公司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在判决时使用了就使用了民法典这一条规定,由车主、运输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约定备注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当我们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的赔付路径肯定是找保险公司,大部分卡友购买的三者险基本都够用,也就没有找挂靠公司一起承担,自个儿就赔了。
但当三者险金额不够时,甚至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情况下,肇事司机拿不出钱的时候,受害者只有让其通过连带责任来共同完成赔偿
另外,如果挂靠协议明确约定了最终责任都是由司机个体独立承担的话,那么被挂靠单位是有权利向司机追偿的。这意味着如果挂靠公司与车主有共同承担赔偿金的话,那么挂靠公司所给出的这笔钱可以在后期找车主索要。但司机没有能力还款的话,那么被挂靠单位则很难实现追偿。
因此,双方应该在车辆挂靠合同中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例如车主可以备注车辆所有权,车辆不可抵押贷款,法人变更后仍让自由转出,合同到期后可随时提户,不能收取任何除了合同外的费用等等,不仅能够减少和避免后续可能产生的纠纷,同时还有合同约定可依据。
结语
车辆挂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典的规定,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新规明确了挂靠公司责任,减少了受害者获得赔偿的难度。同时,挂靠公司逃避责任将变得困难。为避免后续纠纷,双方应在车辆挂靠合同中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并依据合同约定行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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