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一)转股方式退出。转股的方式分为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二)减资方式退出。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使股东退出实际是公司回购了股东出资。但减资不同于回购,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只要满足条件的表决权股东在股东会同意,股东会就可做出减资决定,无需附加其他任何额外条件。
(三)异议股东回购方式退出。股权回购请求权是一项法定的股东权利,为小股东提供了抵抗大股东侵害的法律武器。
(四)起诉解散公司方式退出。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情形出现如营业期届满,公司解散,股东也就退出了,股东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公司或是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解散事由的决议。
一、如何管好股东间的僵局
公司股东会陷入僵局,股东会无法通过决议,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分歧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合理价格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该股东退出公司;2、对公司经营决策有分歧的股东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将其持有的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该股东退出公司;3、符合《公司法》第74条规定情形的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该股东退出公司;4、公司股东会长期冲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董事长召开股东大会,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5、无法通过以上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即通过借助外部程序进行解决。
二、为什么都有股权回购要求权?
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特定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并退出公司的权利。特定的股东是对公司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也称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对下列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就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是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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