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投案自首的主要条件包括:投案必须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投案行为需由犯罪人自愿决定,并向司法机关或个人承认犯罪行为,最后必须自愿置于相关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法律分析
一、投案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自动投案的时间规定。
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
2、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现,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
3、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机关发现,但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尚示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犯罪分子形迹可疑而被审查、教育主动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这是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决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时间规定内,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决定投案行为,他有以下几种表现:1、真诚的认罪、悔罪、争取从宽处罚;2、经家长、亲朋好友规劝而投案;3、社会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须是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投案自首的实质性条件。这里所指的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个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负责人。
四、必须是自愿置于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
拓展延伸
自动投案: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自动投案的权益?
自动投案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悔罪态度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自动投案的权益:1.犯罪行为尚未被发现,且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2.犯罪行为已被发现,但尚未被追诉,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3.犯罪行为已被发现并被追诉,但尚未进入审判程序,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动投案可以减轻刑事责任,并有可能获得宽大处理或减刑。然而,自动投案并不适用于所有犯罪行为,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因此,建议在面临犯罪行为后,及早咨询律师并遵循法律程序。
结语
自动投案行为必须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进行,包括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犯罪分子未被发现、司法机关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以及犯罪分子自愿交待犯罪事实。投案行为取决于犯罪分子的意志,可以表现为真诚的认罪、悔罪和争取从宽处罚,或是在家庭、朋友的规劝下投案,甚至受到社会力量的迫使。投案必须向司法机关或个人承认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个人指犯罪分子所在单位、组织或其他相关负责人。投案后,犯罪分子必须自愿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有关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章 特别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被害人是否自愿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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