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有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是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部门及镇(乡)、街道、居委会提供的就业机会,不自食其力的;
二是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变现后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是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是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赡、扶、抚养能力的除外)。
各地的规定不同,以酒泉市为例,
【法律依据】:
《酒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四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民政局主管全市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综合管理及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动态管理等审核工作;市、县(市、区)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公安、房管、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及时为民政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查询。
第五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酒泉市农业户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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