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年满20周岁且与本村村民结婚或其他原因导致分户,或者因村集体建设导致原宅基地被占有的村民。如果村委会不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理。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按照不同区域有所不同,人均耕地数量不同,每处宅基地的最大面积也有所不同。如果农村村民需要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如果村委会不批准,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法律分析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年满20周岁且与本村村民结婚或其他原因导致分户,或者因村集体建设导致原宅基地被占有的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不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理。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以下条件: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不批怎么办
申请宅基地后,如果村委会不批准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农村宅基地一人是多少个平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移民宅基地标准按区的有关文件执行。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各地政策有差异,以当地规定为准。
拓展延伸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地区供农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其标准在不同地区有所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人40-7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申请农村宅基地,农民需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然后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有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如占用土地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性质等规定。同时,申请宅基地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结语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年满20周岁且与本村村民结婚或其他原因导致分户,或者因村集体建设导致原宅基地被占有的村民。如果村委会不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以下条件: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申请宅基地后,村委会不批准,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如果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批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股份、资本金,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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