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租房结束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与房东签订了一年的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继续,并且按时缴纳租金。后房东提出涨价,不同意,双方同意按已缴纳租金的日期 解除合同 。由于下家没找好,双方也同意续租一周。一周后,由于房东出差在外,委托中介过来收房,开具了所有家具等俱在但是未试的收条,然后钥匙交给了中介。现在房东以房间内设施损坏、遗失为借口不同意退押金。所谓设施损坏,原来我租进去的时候就已经是坏的了,而且退一步说,即便是在我承租期间损坏的,只要不是我故意损坏,属于设施自然损坏,也是由房东负责维修的;遗失问题,是一个遥控器放在抽屉里,然后桌子被中介扔掉才遗失的,而且中介当时已经在收条上签收了所有设施都在,钥匙交付之后再出现问题也不应该由我负责。房东要求赔偿,我觉得这些非我过错,不应该由我承担,双方协商不成,只能寻求法律解决。各位有什么建议么?先谢了!另外由于押金未退,原有 租房合同 尚未结束,是不是可以要求在此期间房东不能出租此房? 律师回复: 1、你自己分析得很对,房东两个拒付理由都不成立。设施损坏只要不是你砸坏的,或故意损坏的,都属于自然损坏,不能由你承担法律责任,遗失的借口为收条所推翻,因此,房东拒付理由不成立,你可以通过诉讼退回押金。 2、押金未退,不代表 租赁合同 还有效,即使你们之间的押金具有 定金 担保的性质,定金未归还,也不代表主合同即租赁仍继续有效,这是我国 担保法 有规定的,主合同决定从合同,从合同不能决定主合同,稍微有点专业性的地方,不过没关系, 法院 里的法官这些知识基本知道,并且房屋已经交还的事实也已经成立,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押金应要返还。 3、对照合同查一查,押金有无定金担保性质,即合同上对押金有没有约定:给付押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押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押金,而且要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 、订约金、押金或者 订金 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说,如果你们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给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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