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和意义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移交有关物品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刑事司法协助还包括引渡。有学者主张我国是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2、刑事司法协助的意义:
(1)有利于有效打击犯罪;
(2)有利于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
1、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有四种:
(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2)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3)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4)国内的法律规定。
2、我国刑事司法协助除了遵守上述依据外,还须遵守有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
(1)最高法院《解释》;(2)最高检察院《规则》;(3)公安部《规定》。
(三)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
在主张狭义刑事司法协助说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一般指法院。根据司法协助的相互性特点和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应当包括:
1、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2、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机关。
3、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一、法院对于外国离婚案件是否承认?
在我国申请承认外国的离婚判决书,首先看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国籍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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